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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致离婚被判赔偿精神损害金5000元-【资讯】

发布时间:2021-09-11 16:49:35 阅读: 来源:表盘厂家

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致离婚被判赔偿精神损害金5000元

【德化网 讯】夫妻之间互相忠诚,不仅是家庭伦理、道德上的约束,同时也是婚姻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近日,德化女子小燕(化名)在与丈夫阿德(化名)的离婚案件中,就因为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法院判令要求赔偿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原来,小燕和阿德在2010年结婚,婚后生了个乖巧可爱的女儿,本该是和睦开心的一家人,小燕却在去年年底到德化法院起诉,要与丈夫离婚,理由是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随着争吵的升级,阿德还时常暴力殴打她。可是,在法官详细了解为什么要吵架的时候,小燕却三缄其口,不愿意多说。都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夫妻吵架打架虽然很正常,也得有个缘由吧?小燕向法官隐瞒了什么吗?

当找来阿德了解情况的时候,法官很快明白其中的隐情,阿德向法官坦露:妻子小燕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随后,在举证期限内,阿德在律师的指引下,向法院提供了几张照片,证实小燕与其他男性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提出反诉,要求小燕为不忠实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承担1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德化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阿德提供照片,可以认定小燕与其他男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有不忠实婚姻的事实,对阿德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阿德要求小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酌情予以支持5000元。

拿到判决书后,小燕不服德化法院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中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德化法院 黄佳鸿、陈小鑫)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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