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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陈卫东详解刑诉法修改斩断刑讯逼供源动力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9-10 17:41:59 阅读: 来源:表盘厂家

法学家陈卫东详解刑诉法修改:斩断刑讯逼供源动力

3月10日,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就刑事诉讼法修改话题接受新华网记者的专访。 新华网记者 李莹 摄新华网记者 韩元俊 李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日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改之后的第二次修改,被司法界、学术界视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又一次飞跃”,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带着网友关心的问题,新华网记者10日专访了两次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新华网记者:您如何评价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陈卫东:这次修改有100多条,增加了66个条文,可以说每一个条文的修改都是非常必要的。这些条文主要是贯彻了“如何更好地去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关系”的精神,改变了过去着重于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在强制措施问题上、证据问题上、在审理程序问题上都贯穿保障人权的精神,方方面面的修改都是巨大进步。这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内容进一步丰富、完善,体系更加完备,在刑事诉讼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向都有极大提升。我深深感受到,我国司法正在不断地朝着更加人性、理性的方向发展,特别是人权保障水平达到前所未有程度。斩断刑讯逼供源动力新华网记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许多亮点,其中引起普遍关注的就是有关禁止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内容。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修改情况。陈卫东: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要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就是要斩断暴力取证的源动力, 刑讯逼供获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就不会有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除在第43条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外,后面几章中还着力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要说明的是,非法证据排除包含口供排除,被害人陈述和物证等排除,但是重点在口供的排除上。这里法律用语是“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针对这个“等”字,我的解释是“刑讯逼供以外的 等 ”而不是“以内的 等 ”,如果把刑讯逼供解释成暴力殴打、严酷肉刑,这个“等”还应包括给犯罪嫌疑人身体上、生理带来巨大痛苦的方法和手段,比如体罚、虐待、熬、饿等都应当视为排除手段。侦查人员、司法人员不按照法律程序允许方法获得证据,而是采取侵犯一个人身心健康、损害人格、尊严的方法,这不仅是对人权的侵犯,也是职权滥用。 辩护制度有三大进步新华网记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对律师参与辩护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的出发点是什么?陈卫东: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辩护权是被告人实现诉讼权利最重要的体现。这次对辩护权修改全面衔接了律师法规定,并且还有所推进。首先,第一次在中国实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被追诉起就可以请辩护人,实现辩护与被追诉的同步化,这是很重要的进步。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是解答法律上的疑问,提供法律上的建议,仅此而已,没有诉讼上的名分、地位、权利和义务。辩护人是诉讼中的参与人,可以行使辩护人职责。其次,对于反响强烈的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遭遇的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这次刑诉法进行全面修改。比如过去律师会见当事人,要经过批准,这次修改中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以外的所有案件只要有律师从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函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齐全,看守所必须给予安排,时限是48小时以内。另外一大进步是律师会见时可以不被监听,这不只是对辩护权的保障而且是对侦查权极大的限制。同时,在律师阅卷和调查取证方面的进步也是巨大的。修改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查阅到案件材料和证据材料;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掌握的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又不移送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调取,保证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本文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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