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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法治建章立制-【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21:48:53 阅读: 来源:表盘厂家

第一节 兼顾富国富民依法治国

是我国历史上的上古时期。这一时期的诸侯争霸、百家争鸣和各国变法图强,促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动荡与变革的局面。

在这个破旧立新的变革时期,法家思想家管仲、李悝、等人提出了“依法治国”主张,在实践中积极变法,建立法制,制定法令条例,树立规范,规定法则。

通过立法和执法,依法治国,实现了由“刑”到“法”再到“律”的演进,其中包含有法律概念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发展,对后世封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意义深远。

管仲是春秋时期齐国的名相,他辅佐,以法治国,涵及治农、治政、治军、治贪、治商工等方面,使齐国由弱变强,成为春秋五霸之首。

在法治方面,管仲着重兼顾“富国”与“富民”,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依法治国的措施。他在法律制度和依法治国方面的许多建树,在我国乃至世界立法史上都属于首创。

齐国是一个文化底蕴深厚、重视法制建设的国家。管仲承袭了自齐太公以来一直保持的重农耕、重工商、尊贤尚功、宽厚爱民思想,在齐国颁布了一套新的法律措施。

在管仲以前的数千年中,自从有国家这个概念以来,土地一直都属于国家所有。这种制度虽然在一定时期内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进一步需要。

于是,管仲这位有大毅力、大气魄的政治家迎难而上,在为相的期间,颁布了一项法令:“相地而衰征”。意思就是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租税。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土地私有制。

管仲“相地而衰征”的法令并没有直接明文规定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但他把土地分为“陆、阜、陵、谨、井、田、畴”几个不同的等级,按照农民实际占有土地的质量来确定其不同税率的分别征税。

这样的法令实施的前提,就是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私人的,只有私人的土地才能征税。这实际上是承认了私人占有土地的社会现实。

管仲虽然并未宣布废除公田,但根据对土地等级的划分,可以看出管仲已完全突破了井田制模式。

此令一出,农民就可放心耕种私田,只要他们依法缴纳税赋,国家就不干预他们所占有耕地的“公”与“私”,土地能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是农民一直不敢奢求的梦想,干起农活来别提多有劲了。

这个措施不仅稳定了人心,而且因差额税率较合理地调剂了农民的财税负担,从而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齐国农业生产的效率,为齐国经济的腾飞奠定了基础。

管仲十分重视农耕。农业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我国古代的农民除了种地养活自己外,还要服徭役,就是为国家做义务劳动。但是农业发展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就此劳动力使用上的矛盾,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管仲及时地发现了这个问题,因此运用立法的手段,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农业和农民的利益。

管仲除实行“相地而衰征”的政策外,还规定了“无夺民时”的农业保护法,即不许各级官府、富人在农忙季节征用劳役,以保护农业生产适时顺利地进行。

同时,管仲发布了“牺牲不略”的法令,即不准富人掠夺平民的牛羊牲畜,以保护耕牛的繁殖和牧业的发展。对无法维持生活的穷人,政府要实行救济措施。

管仲在重视农业的同时,也不忽视商业的发展。齐国的商业一直十分发达,因此齐国的货物流转天下。但是自管仲之前,随着市局的混乱,齐国的贸易额持续下滑,经济一直呈萎缩状态,导致了市场的低迷。

面对这一困境,管仲的举措体现出了他超越常人的大气魄。他利用齐国滨海和矿产比较丰富的有利的自然条件,大力发展渔业、盐业和冶铁业。他设置盐铁官管理盐铁业,并由国家垄断经营,同时还采取了鱼盐出口不纳税的政策,用以鼓励渔盐贸易。

他不仅在国内发展商业,而且还开关通市,广招天下客商入齐贸易。为此,他制定了优惠的贸易法:“关市讥而不征”。意思就是对国外客商只进行必要的盘查,而免除其关税。

到齐国通商竟然还免税,有这样的好事当然使得天下商贾云集齐国,齐国因此得到了本国所缺乏的物资,又将多余物资卖出国门,这当然对齐国经济极为有利,促进了市场的繁荣。

管仲还确立了法定的货币。管仲在齐国设立了专管货币的机构“轻重九府”。“轻重”在古语中指钱币,“九府”是指掌管财政的9个官署,即大府、王府、内府、外府、泉府、天府、职内、职金、职币。

齐国由政府统一铸造货币,这种规范的货币呈刀形,名为“齐法化”或“节墨法化”,俗称“齐刀”。

事实上,在我国历史上,虽然“国家”的概念出现得早,但一直没有确立由国家正式颁布发行的货币,货币尚无统一形式,用作货币的有贝、布、金或铜、帛、皮、币,以及由官方或民间所铸的不规范金属币等。这些货币混乱地流通于市场,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作为法币的“齐刀”出现后,其价值是固定的,可按一定比例与上述货币兑换,如“齐刀”一枚值20贝朋,一贝朋为两串,每串四五个。

在环境保护方面,管仲面对当时“竭泽而渔”的经济开发,为了有效利用齐国的林木和渔业资源,制定了一条“山泽各致其时”的法令。

意思就是禁止人们为了眼前利益而滥伐滥捕,以保护树木和鱼类的正常生长、免遭破坏。伐木和捕猎只准在适当的季节进行。

在国内自由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管仲并没有放松警惕。因为他知道,市场必须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必须对市场拥有强有力的干涉力度,才能保持整个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政府要有控制市场的能力,就必须拥有无与伦比的经济实力,而这些经济实力来源于国家的重要产业。

在当时,盐和铁作为生活的必需品,其中蕴含的暴利无法想象,同时也为了扩大财政收入的需要,管仲首创了一项名为“官山海”的法令。这是我国古代理财家关于由国家设置官员、机构控制山林川泽等自然资源的经济政策。

“官山海”中的“山海”,主要指藏于大海中的食盐和藏于山岭中的铁矿两项重要资源。所以说“官山海”就是实施制盐业和冶铁业的国家垄断性经营,实施食盐和铁器的国家专卖。

这就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对盐铁实行专卖的合法性,保证了国家的垄断地位,民间商人不得经营。

专卖的盈利,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充实国库。这种极具特色的财税政策,被后世统治者所继承。

管仲为了保证依法治国的有效贯彻和执行,需要得力的官吏来做这项工作。为此,他制定了以德才为标准的选官办法,在齐国实行“三选”制度。

首先由乡长和属大夫荐举贤才,再经中央长官进行为期一年的考察,最后,由国君齐桓公面试,仔细了解他的素质。凡是考问其国家忧患之事而应对不穷的且没有大过的,就可待时用之。这叫做“三选”。

管仲通过德和才两方面的标准来选拔人才。在德的方面,他选好义、质仁、慈孝父母又长悌闻于乡里的人。在才的方面,他强调“好学、聪仁”。

当时齐国人基本还是以自学为主的家学,人才多出自自学和家学,管仲支持、鼓励好学、聪明是有远见的。同时他强调人要有勇、体魄强壮、筋骨出众,这既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也是国家官员必备的条件。

管仲主张处罚那些不慈孝父母,骄横乡里,不遵守法令的人。他多次强调:不准听淫乱的言辞,不准造淫乱物品。对有违犯君令的人,要分别给予处分,以达到“政成国安”的目的。

通过“三选”,大批有德行有才能的人才源源不断地被选出来,有勇气、有体魄筋骨出众的人才也被选出来,官员不断得到补充,保持官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极大。

总之,管仲在立法时着重兼顾“富国”与“富民”两方面。他这样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但是那种原始的古典的民本思想给民众带来了较多的实惠,也正因为如此,齐国才得以成为当时最强盛的大国。

曾称赞管仲说“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就是说,要是没有管仲,我们都会披散头发,左开衣襟,成为蛮人统治下的老百姓了。

[旁注]

管仲(约公元前723年或公元前716年~公元前645年),名夷吾,史称管子。生于春秋时期的颍上,即今安徽省西北部。周穆王的后代。谥号“敬仲”,故又称管敬仲。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和军事家。他凭借自己的才能,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第一霸主。有“春秋第一相”之誉。

姜尚(约公元前1156年~约公元前1017年),也称吕尚,名望,字子牙或牙,俗称姜太公,因是齐国始祖而称“太公望”。生于商周时期东海海滨,即今安徽省临泉县。我国商周时期政治家、军事家和谋略家。他的统军和治国方面的才能,被千古传颂。

税率 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是指课税的尺度。在秦以前,国家财政与王室财政基本上没有分开,财政收入都归王室所有,由王室支配。

公田 不同时期有不同含义。春秋末期,诸侯国君占有的称公田,地主占有的称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原有的剥削方式,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化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就转化为封建地主。

盐铁官 古代掌管盐铁的官员。盐、铁是我国古代专卖立法的最主要对象。春秋时期,齐国管仲设立盐铁官,专项管理国家盐铁业,盐、铁由国家垄断经营。

贝朋 古代串贝而成的货币。相传五贝为一朋,一说两贝为一朋。贝壳、贝币可以说是我国使用时间最早而且延续时间最长的一种实物货币。古人使用贝币,多用绳索将它们穿成一串,所以一串也成一单位。贝币最早的货币单位为“朋”,即10枚成一串,两串为一朋。

齐桓公(公元前716年~公元前643年),姜姓,吕氏,名小白。春秋时齐国国君。在位时期任用管仲改革,使国富民强,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为春秋时期的第一个霸主。桓公晚年昏庸,信用易牙、竖刁等小人,最终在内乱中饿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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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桓公晚年时身边有易牙、竖刁和开方3个佞臣。齐桓公曾开玩笑说想尝尝人肉的滋味,易牙就把自己亲生的儿子蒸了;竖刁为了达到能亲近齐桓公的目的,自己做了阉割;开方本是魏国的公子,为了表示对齐桓公的忠诚,15年不回魏国见父母。

管仲对这3个谄媚小人的意图了如指掌。齐桓公想从3人当中提拔一个接替管仲的相位,管仲坚决反对。

可是管仲一死,齐桓公便让这3个奸佞小人掌握了朝廷大权。终于害人害己,落了个异常悲惨的结局。

第二节 我国古代首次公布成文法

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方面。

如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晋国的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郑大夫邓析自行修订的“竹刑”,在当时影响很大。

公布成文法活动是我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是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公布成文法的斗争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在当时,新兴地主们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把成文法律公布出来,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代表新兴地主利益的子产、赵鞅和邓析等人,旗帜鲜明地发出了要求法律透明的强烈呼喊,并积极进行公布成文法的实践活动。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律出现在春秋时期的郑国,是由当时在郑国执政的子产制定的。郑国虽然有过郑庄公小霸天下的辉煌历史,但它毕竟是一个后起的小国,而且,由于长期内乱,郑国的国力当时已非常衰弱,经常受到晋国和楚国的欺负。因此,子产在郑国为相执政后,除了和邻国搞好关系外,就开始了改革兴国,大力制定相关法律,剔除弊政,依法治国。

在当时,郑国国内的宗族势力非常强大,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国家的发展。对此,子产采取恩威并用的策略,打击与安抚并举。公元前536年,子产意志坚定地开展了法制建设,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史称“铸刑鼎”。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铸刑鼎是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也是子产对他从公元前543年执政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子产在改革时曾经从法律意义上规定:君臣上下必须尽职尽责;生产方面的田地的封界、灌溉系统必须做好;赋税确定法定数额;对于卿大夫,忠谨俭约者奖励提拔,玩忽职守、奢侈腐化者予以撤职查办等。

子产公布成文法的做法,冲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因而遭到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晋国大臣、奴隶主贵族叔向专门为此给子产写了一封措词严厉的信。

信中说,本来民众怀着恐惧之心,不敢随便乱来。你把法律公布了,民众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争相琢磨怎么做坏事而不至于被制裁,这样就不怕长官了,反而会导致犯法的事情越来越多,腐败贿赂到处泛滥,郑国也会因此而完蛋!

在子产公布成文法潮流的推动之下,公元前513年冬天,晋国赵鞅也展开了积极行动。他向晋国百姓发出征收铁的号召,把最后征收的“一鼓铁”480斤熔铸成鼎,将当年范宣子时代所制定的法度铸于鼎上,向百姓公布。

进入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组织结构和政治经济制度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旧的社会秩序遭到很大的破坏,各诸侯国开始逐渐出现了成文法。

在这场变革中,晋国的改革最有成效,公族从政治舞台消失了,维系统治集团的血缘纽带被割断了,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作爱田”、“作州兵”,人民与土地从领主手中转到国家政权手中,促使郡县制在晋国迅猛发展。为了在这种形势下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要求必须有法典来统治人们。

公元前550年,范宣子在以往晋国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刑书,即“范宣子刑书”,它是晋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从国家总法中分离出来的刑事法规。其具体内容己难以考知。这部刑书问世后,最初被藏于秘府,为贵族所垄断。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卿赵鞅才把范宣子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铸刑鼎一事在晋国影响极其深远,标志着晋国执政官权威的严重下滑,国家离心力的加剧。当晋侯不再是一国之重心,正卿尚且可取而代之。如今正卿的权威也必须受到赵鞅法律的监视与钳制,晋国的向心力受到更为严重的削弱。

晋国“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晋国铸鼎公布成文法事件,在当时引起社会各界的轰动,造成世人喋喋不休的议论,同时,也遭到了士大夫的强烈声讨。

从晋国的叔向和士大夫的反对,可以看出,在当时公布法律,实在要面对巨大压力。

其实,公布成文法与反对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新旧势力之间的一场论战,也是“法治”与“礼治”的较量。尽管“铸刑书”和“铸刑鼎”分别遭到守旧势力的反对和非难,但是,公布成文法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事实上,成文法的公布也确实收到了积极的效果。在郑国,随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社会治理的透明度大大增加了,大众欢迎,犯罪案件也大大减少了。

与此同时,子产的改革措施给人们带来了超过以前的实惠,田地产量增加了,生活变好了,人们由怨恨变成了拥护。

在晋国,铸刑鼎之后,晋侯已经不再是一国之重心,而正卿虽然可以取而代之,但其权威也必须受到赵鞅法律的监视与钳制,同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众舆论的监督。

而从更深远的意义上看,赵鞅向旧的宗法制度发起猛烈冲击,严重动摇和瓦解了奴隶制的基础,加速了晋国封建化的进程,其影响甚至波及我国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中。

春秋时期确实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在晋国赵鞅铸鼎公布成文法之后,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也把他起草的刑法,刻在竹简上公布出来。史称“竹刑”。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作为公布成文法的方式之一,“竹刑”符合“法律透明”这一时代要求。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查阅、依照和流传。

“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邓析虽然因为“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郑国执政驷处死。但是他的“竹刑”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认可,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因为邓析撰写的《竹刑》,作为刑书原本没有什么法律效力,但被驷采用后,真正具有了实际的法律效力。

与子产等铸刑鼎一样,邓析作“竹刑”也是法家先驱者制定法律和将法令条文公诸于世的一种重大举措,是对奴隶制的礼治的否定。

在当时,邓析比子产还要激进,他对子产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满,甚至对于子产的铸刑书也多有批评,于是自编了一套更能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成文法,将其刻在竹简上公布出来。

“竹刑”的目的是要改变郑国的旧制,既不效法先王,不肯定礼义,也不接受当时国君的命令,这体现了新兴地主们的意志。

邓析还聚众讲学,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他家门口挤满了要求普法的百姓。他还帮助别人诉讼,被称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律师。

在诉讼的过程中,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在他的倡导下,郑国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

继子产、子大叔而任郑国执政的姬驷对付不了这种局面,于是杀其人而用其法,可见其“竹刑”的合理性。

“竹刑”、“刑鼎”均已不传世。但从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来看,春秋各国颁行的新法,无疑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是对贵族垄断法律特权的沉重打击。

春秋时期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我国古代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深刻反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打破了贵族阶级对司法的垄断,结束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状态,使法律走向了公开化;限制了贵族阶级的特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重大进步。

同时,公布成文法为此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我国法律的历史舞台,在我国漫长的法制史中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旁注]

子产 名姬侨,字子产,又字子美,世称公孙侨、郑子产。生于春秋后期的郑国,即今河南省新郑市。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铸刑鼎公布成文法,为我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第一人,在当时的郑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法制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赵鞅 名志父,时人尊称赵孟,史称赵简子、赵简主。谥号“简”。春秋后期晋国的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改革家。战国时代赵国基业的开创者,郡县制社会改革的积极推动者,先秦法家思想的实践者,与其子赵无恤,即赵襄子并称“简襄之烈”。

邓析(公元前545年~公元前501年),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创始人。与子产同时,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叔向 姬姓,羊舌氏,名,字叔誉,因被封于杨,今山西洪洞县,故称杨氏,又称叔、杨。春秋后期晋国贤臣,政治家、外交家。以正直和才识见称于世,留下了一些重要的政治见解和政治风范。曾达成晋、楚两国的弭兵会盟,缓和了当时的形势。

范宣子 祁姓,范氏,名,其名范;因范氏为士氏旁支,故又称士;史称范宣子。春秋时期晋国人。其历史功绩突出体现在刑法建设方面。他的“范宣子刑书”被赵鞅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被公认为我国古代第二次公布的成文法。

正卿 春秋时部分诸侯国的执政大臣兼军事最高指挥官,上卿兼执政卿于一身。如晋之赵盾,楚之令尹,鲁之东门襄仲,权力仅次于国君。但也有部分诸侯因政体不同,未设正卿一职。例如郑以罕虎当国,公孙侨为政,即子皮为上卿,而子产为执政卿,子产则不可妄称正卿。

子大叔 姬姓,游氏,名吉,字大叔,其名游吉,世人尊称子大叔。春秋时郑国正卿,政治家和外交家。公元前522年继子产执政。长于辞令,多次出使晋、楚大国,为政先宽后猛。子大叔的多次外交活动中表现出的敦厚、持重的政治风采而深得世人尊敬。

法制史 通常将法律史等同于法制史。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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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有一年发大水,一个富人被淹死了。有人打捞起富人的尸体,富人家属去赎尸体时,他要价很高。富人家属就来找邓析出主意。邓析对富人家属说:“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你的,别人是不会买的。”

于是富人家属就不再去找得尸者了。得尸体的人也来请邓析出主意。邓析又对他说:“你放心,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

邓析的两个回答都是正确的,反映出他已经具有法律层面的完整的朴素辨证观念。

第三节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第一部成文法,在此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

《法经》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当时各国变法很多,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其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

《法经》影响深远,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

继春秋时期之后,我国历史进入了战国时代。这是一个奴隶制彻底瓦解、封建制度初步形成的历史大变革时代。

新兴地主们为了建立和发展封建社会制度,先后进行一系列的变法改革运动,封建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在各国陆续确立进来,封建法律制度也取代奴隶制度而逐渐形成。

战国时期的各国变法运动,首先是从魏国开始的。魏文侯在位统治时期,为了富国强兵,起用李悝为相,着手变法改革。

李悝在被魏文侯任命为相之前,曾做过魏国的上地郡守。在任职期间,他就依法治理管辖的区域。

上地郡为魏文侯设置,辖地为洛河以东、黄梁河以北,东北到子长、延安一带。上地郡西与秦为邻,是魏国的边防要地,常与秦国发生军事冲突。

为使上地郡军民 提高射箭技术,李悝下令以射箭来决断诉讼案的曲直。令下后,人们都争相练习射技,日夜不停。后与秦国人作战,由于魏军射技精良,因而大败秦军。

射技高低与是非的曲直是不能等同的,李悝用以决曲直的诉案,可能是一些久拖不决或无关紧要的一般讼案。在战国时与秦接境的地区,军事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李悝用此法来鼓励人们习军事技术,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不能不是一个创造。

因为他在上地郡的政绩不错,魏文侯才任用他为相,支持他的改革。

在李悝的直接主持下,魏国的变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无论在经济上、政治上、法律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在法律方面,编撰《法经》,推行法治。

在当时,李悝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废井田开阡陌,尽地力之教,劝农力田,推行“平籴法”。这些措施使魏国一跃成为战国初期的强国之一。

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李悝曾汇集各国刑典,编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使之成为固定的封建法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典著作。

李悝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而他的老师却是创始人孔子的嫡传弟子子夏。子夏的思想核心是“重礼”和“博学”,李悝继承了子夏的“重礼”思想,体现在《法经》里面,就是在废除“世卿世禄”的同时,又正式确认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这反映了李悝立法思想受到儒学影响。

《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正是我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时期,它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其内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经济关系所制约的。

按史料记载,《法经》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

《法经》首先是一部私有制法,“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是该法的立法之本,认为盗贼是法律打击的最主要对象,排在最开头的《盗法》、《贼法》就是专讲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行为及惩治办法的。

对于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直至籍没其妻家、母家等最严厉的惩罚,甚至连路上拾遗的行为都要遭到断足的处罚。

虽然刑罚过于残酷,但这种保护私有制,以确立崭新生产关系的决心是跃然可见的。除此之外,《法经》还是最早的限制价格法、反贪污法、户籍法和婚姻法。

在价格方面,《法经》中的限制价格是跟变法中的“平籴法”一致的,目的是防止价格大幅波动,以稳定市场。

在反贪污方面,《法经》规定,禁止官员贪污受贿,违者,将军级别以下的处死,宰相则处死他的属下。

在户籍方面,《法经》规定,所有本国居民都必须登记在册,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

在婚姻方面,《法经》规定,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夫有二妻的要被处死,有一妻二妾的要被处以敲掉罗丝骨。关于一夫一妻制,在一夫多妻制的时代,李悝确立这一原则其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有了法,就可以“以法治国”。《法经》所确定的“法治”原则是不分亲疏,不别贵贱,一概由法律来裁断,其目的是要取代奴隶制时代的“礼治”。

但《法经》在定罪量刑方面,强调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加刑或减刑,并主张以减刑为主。这也就是说,《法经》在打破旧的等级秩序的同时,也在建立新的等级秩序。

同时,《法经》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开,并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为封建法典系统化奠定基础,在我国立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经》对后世的封建立法及其法制内容产生着深远影响。继此之后,商鞅就是带着《法经》到秦国去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秦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把汉代法律增加到九篇;以后的唐律,乃至明清刑律,无不秉承着自李悝以来所确立的立法原则。

[旁注]

魏文侯 姬姓,魏氏,名斯。战国时期魏国的建立者。在位时礼贤下士,师事儒门子弟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任用李悝、翟璜为相,乐羊、为将。这些出身于小贵族或平民的士开始在政治、军事方面发挥其作用。

李悝(公元前455年~公元前395年),也叫李克,濮阳人。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法家代表人物。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所著《法经》一书,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

世卿世禄 卿是古代高级官吏的称呼。世卿就是天子或诸侯国君之下的贵族世代父死子继,连任卿这样的高官。禄是官吏所得的享受财物。世禄就是官吏们世代父死子继,享有所封的土地及其赋税收入,世袭卿位和禄田的制度在古代曾十分盛行。

平籴法 李悝变法时推行的重农抑商,平抑粮价的一项措施。规定由国家控制粮食的购销和价格:政府在丰年以平价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商人压价伤农;在灾年则平价出售储备粮,防止商人抬价伤民。李悝的“平籴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魏国实行后,获利逐渐增强。

法家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地一派。他们以在法律界及法理学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而闻名,并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主要代表人物有申不害、商鞅、等。主张法制,反对礼治。

子夏 姓卜,名商,字子夏,后亦称“卜子夏”、“卜先生”,春秋末晋国温人,孔子的著名弟子,“孔门十哲”之一。他是系统传授儒家经典的第一人。

私有制 也叫所有制,相对于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生产资料进行个人或集体的排他性占有。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增加,新的生产工具或方法被发明,直接促进了相对剩余产品的出现,对于剩余产品的不公平分配就是私有制的最早形式。

一夫多妻制 是一种一个男人同时有多于一位妻子的婚姻习俗。始于母权制后期,为父权制婚姻形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又称卫鞅、公孙鞅。生于战国时期的卫国,今河南省安阳市。战国时期政治家和思想家,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通过变法,使秦国的国力得到了加强,为后来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萧何(约公元前257年~公元前193年),生于西汉泗水郡丰邑县中阳里,今江苏省丰县。汉朝初年丞相,政治家。谥号“文终侯”。他辅助汉高祖建立汉政权,其后又制定汉律,为东汉政权的建立与巩固立下了不朽功勋。与、并称“汉初三杰”,萧何位居其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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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侯准备任魏成子为相。翟璜很不服气,他对李悝诉说自己为魏文侯所做的一切。李悝耐心听完,最后说:“您怎么能跟魏成子相比呢?魏成子有千钟俸禄,十分之一用在家里,十分之九用于招揽人才,君主把他们奉为老师。您所推荐的那5个人,君主都任他们为臣,您怎么能跟魏成子相比呢?”

翟璜迟疑徘徊后拜两拜说:“我翟璜是浅薄的人,说话很不得当,我愿终身做您的弟子。”

魏文侯后任魏成子为相,翟璜在李悝的开导下也没意见了。

第四节 先秦法家三派及其法制建设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先秦法家学派以法、术、势三个派系成鼎足之势。

法派以商鞅为宗,主张以严刑厚赏来推行法令;术派以申不害为宗,主张君主操纵臣下;势派以慎到为宗,主张君主集权。

他们主张“以法治国”,提出了一整套理论和方法,为后来建立封建法典提供了理论依据。

商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是“法”派的代表。他应秦孝公求贤令入秦,说服秦孝公变法图强,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商鞅在秦国辅佐孝公进行的法制改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主要是以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为主;第二次是以废除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为主。两次法律改革中采取了诸多措施并影响深远。

一是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一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规定除国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另一方面,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禄等级制度,扩大新兴地主们的社会基础。此外,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这乃是对旧贵族在法律方面特权的剥权。

二是从法律上废除井田制。废除原来井田制的田界,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国家按亩收税作为财政的来源,从而废除了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同时,允许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一规定,更有利于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与发展。

三是颁布“连坐法”。所谓连坐,即因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都要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连坐的范围很广,有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等。

并规定同伍有罪互相纠举,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受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实行这样一套严厉的管理体制,有利于中央对全国的管理,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制。

四是执法不分亲疏。商鞅强调,立法必须严格执行。他规定: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不分职务和身份的高低,凡不服从国王命令,触犯国家法律,破坏国家制度的,“罪死不赦”。

秦国由于商鞅变法,改革比较彻底,推行新法比较得力,并建立了一套新的符合经济基础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各项制度,所以秦国经济很快得到发展,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一跃而为七国之首,为后来秦王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申不害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和改革家,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以“术”著称于世。他原是郑国人,韩灭郑后,申不害被韩昭侯起用为相,进行改革。

申不害主张以法治国,而韩昭侯又颇具雄心。于是,申不害在韩昭侯的支持下,提出了一整套内修政教的“术”治方略。

一是整顿吏治,加强君主集权统治。申不害首先向当时挟封地自重的侠氏、公厘和段氏三大强族开刀,果断收回其特权,毁掉其城堡,清理其府库财富充盈国库。这不但稳固了韩国的政治局面,而且使韩国实力大增。

与此同时,大行“术”治,整顿官吏队伍,对官吏加强考核和监督,有效提高了国家政权的行政效率,使韩国显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局面。

二是整肃军兵。申不害被韩昭侯任命为上将军,将贵族私家亲兵收编为国家军队,与原有国兵混编,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使韩国的战斗力大为提高。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申不害为富国强兵,还十分重视土地问题。他极力主张百姓多开荒地,多种粮食。同时,他还重视和鼓励发展手工业,特别是兵器制造。

所以战国时代,韩国冶铸业是比较发达的。当时就有“天下之宝剑韩为众”、“天下强弓劲弩,皆自韩出”的说法。

申不害在韩15年,帮助韩昭侯推行法治和“术”治,使韩国君主专制得到加强,国内政局得到稳定,贵族特权受到限制,百姓生活渐趋富裕。韩国虽然处于强国的包围之中,却能相安无事,成为与齐、楚、燕、赵、魏、秦并列的“战国七雄”之一。

慎到是战国时期赵国人,原来学习道家思想,是从道家中分出来的法家代表人物,是“势”派的代表。齐宣王时他曾长期在稷下讲学,主张实行法治,重视权势,做到令行禁止。慎到在讲学时学生很多,在当时享有盛名。他的法制建设贡献主要是他法制思想的传播。

一是尊君和尚法。慎到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治国无法则乱,坚决主张“法治”;而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尊君和尚法。

为了尊君,慎到不仅反对与国君分庭抗礼的贵族,也反对儒、墨的尊贤、尚贤,认为“多贤不可以多君,无贤不可以无君”。

为了尚法,在君主具体执法的过程中,百姓、百官听从于君主的政令,而君主做事必须完全依法行事。只有各级官吏严格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百姓接受法令的规定,按法做事,这样才能实行法治,并取得功效。

二是君主要有立法权。慎到认为,重“势”是为了重视法律。君主如果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权势,这样才能令行禁止。同时,君主只有掌握了权势,才能保证法律的执行。因此,立法权要集中于君主之手。

慎到把君主和权势分别比喻为飞龙和云雾,飞龙有了云雾才能飞得高,如果云雾散去,飞龙就是地上的蚯蚓了。

如果有了权势,即使像夏桀那样的昏庸残暴,命令也能执行,即“令则行,禁则止”。如果没有权势,即使像尧那样贤德,百姓也不听从命令。

三是变法图强。慎到认为,国家应该走向富强,法也必须不断变化以顺应时代,否则,法就会衰败,就会走向死亡。所以,作为君主的责任之一就是变法图强。

四是公平执法,反对人治。慎到提倡法治,做到公平执法,反对人治。主张立法要为公,反对立法为私。用他的话说是: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他认为法治比人治优越,甚至说不好的法律也比没有法律好。

慎到把法看成了国家的根本,是维系社会秩序,伦理道德的可靠保证。一个国家,凡事都要用法来实行、判断、裁定,不能有所遗漏。有了法,就要真正以法治国,不能只是摆设。

此外,在无为而治方面,慎到提倡在法治的基础上依照事物的本性,顺其自然,法也必须遵循自然本性。这表明慎到的思想是老庄道学与法家的合流。

慎到的思想,实质上是当时以封建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新兴地主们私有观念的反映。他认为国君如能根据实际情况来立法,立法以后凡事靠法律来裁决,就能治理好国家。

慎到把国家职能规范化,体现和保证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无疑是杰出的思想。慎到的法治思想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总之,先秦法家三派各自强化了法的概念,宣扬了贵族和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的思想,主张采取积极的态度变法图强。

他们为此制定的严密而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献给君主“富国强兵”的良策,成为了君主治国的法宝,对推动社会进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先秦法家的法制建设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战国末期的韩非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使法家成为系统化理论。

[旁注]

秦孝公求贤令 是战国时秦国国君秦孝公于公元前361年颁布的招揽人才的通告。当时仅有21岁的秦孝公正式登基时,秦不为各国重视。于是,他颁布了“求贤令”。卫国人商鞅在这种背景下来到秦国,并通过两次有力的改革举措,使秦国走上了富国强兵之路。

秦王嬴政(公元前259年~公元前210年),嬴姓,赵氏,故又称赵政,生于赵国首都邯郸。他是秦庄襄王嬴子楚之子,公元前247年,秦庄襄王驾崩,13岁的嬴政被立为秦王,故称“秦王嬴政”。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战略家、改革家,我国统一六国后的第一位皇帝。被誉为“千古一帝”。

韩昭侯 名韩武,别称韩厘侯、韩昭厘王。战国时期韩国国君。战国七雄之中,以韩国最为弱小。韩昭侯在位期间任申不害主持国政,内修政务,外御强敌,国势安定。使韩国政治清明,国力强大,诸侯不敢侵韩。

慎到(约公元前395年~约公元前315年),先秦诸子之一。赵国人,早年曾“学黄老道德之术”,其学术倾向至今有争议。鉴于其道法结合的思想倾向,一般称之为道法家。他长期在齐国稷下讲学,是稷下学宫的学术领袖人物之一。

老庄道学 老庄,与的简称;道学,指老子创立的道家学说。老庄道学是春秋战国诸子百家中最重要的思想学派之一。道家倡导自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尊黄帝、老子为创始人,并称“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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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策》中就记载有一个申不害“走后门”的故事。有一次,申不害凭借相国的身份,向韩昭公说情,为他的一个堂兄谋求官职。韩昭公不准,于是申不害面有怒色。

韩昭公就生气地说:“我施行你的变法主张,是为了治理国家。现在是听从你的请求而败坏你的治国之术,还是施行你的治国之术而废去你的请求呢?我究竟该怎么办呢?”

申不害见势不妙,只得避席请罪,惭愧地说:“您真是严守法令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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